签合同最容易忽略的几个法律问题

爱国小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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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作为企业经济往来中最重要的环节,与企业的收益、发展直接挂钩。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签订合同的过程往往是企业法律风险高发阶段。

一、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是否有效力,主要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结果以及是否满足法定有效条件。一般来说,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了口头更改,并且这种更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种口头更改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  合同订立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这表明,口头形式也是合同订立的有效形式之一。
2.  合同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意味着,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包括口头变更。
3.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些条件同样适用于合同的变更,包括口头变更。

二、经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算合同的一部分?

        经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算作合同的一部分。这一结论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1. 书面形式的扩展: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一条款明确将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视为书面合同的合法形式。
2. 合同条款的确定:
电子邮件的内容,如果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明确表达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那么这些内容即构成合同条款。这些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合同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只要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符合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法定条件(如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那么这些内容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信守合约,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履行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主要取决于涂改是否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以及涂改后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涂改部分的有效性分析
1. 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合同中的涂改部分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且涂改后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那么该涂改部分是有效的。这体现了合同自愿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即合同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2. 单方擅自涂改:
如果合同中的涂改部分是由一方当事人擅自进行的,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那么该涂改部分通常是无效的。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违背了合同的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合同变更的法定条件,即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条款为判断合同涂改部分的有效性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标准。

四、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违约时怎么适用?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下,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这一规定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时的处理方式,即守约方享有选择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救济方式。
具体适用规则
1. 选择权归属: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但不能同时主张两者。
2. 定金罚则:如果守约方选择适用定金条款,那么根据定金罚则,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违约金的调整:如果守约方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4. 损失赔偿: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还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五、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当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时,维权的方式和法律依据如下:
一、维权步骤
1.  联系对方公司核实:
  • 首先,应及时联系对方公司,核实签约人员是否确实获得了公司授权。
  • 如果对方公司认可或追认该签约人员的行为,则合同按约定履行。
2. 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 如果对方公司不认可或不予追认,接下来需要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 
  • 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可以要求对方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
3. 要求签约人承担责任:
  • 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要求签约人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二、法律依据
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1.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2.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六、合同中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在合同中,既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约定赔偿损失,或者两者同时约定,这取决于合同双方的具体需求和协商结果。以下是对两者及其法律依据的详细解释:
一、约定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为合同双方约定违约责任提供了法律基础。
  • 内容要点:
  •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
  •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的具体情形、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等。
二、约定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内容要点:
  •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旨在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的具体范围、计算方法等,以便在发生违约时能够明确赔偿金额。
三、两者关系
  • 在实际合同中,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
  • 约定违约责任时,可以包含赔偿损失的内容;同样,在约定赔偿损失时,也可以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 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履行情况等因素,灵活选择约定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方式,以更好地保护各自的权益。